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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州、深圳、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的工作部署,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发展质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外〔2019〕1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建设工程设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令第44号), 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工程设计业绩的要求。
二、调整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方式
(一)请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二)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由自贸试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对于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二、三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三级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 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四)将省市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设立的建筑业(包含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下放至自贸试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接部门应通过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对下放的事项进行同台审批,并向社会公告办事指南等相关办理要求。
三、放宽有关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限制
(一)自贸试验区内的 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广东省内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二)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四、进一步推进粤港澳有关领域服务贸易自由化
我厅授权南沙、前海、横琴自贸试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港澳相关专业人士执业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建筑领域专业人才,经过自贸试验区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按规定范围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请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请及时报我厅,由我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和建议意见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2019年12月26日